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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完婚纱照后不想拍被判承担10%违约金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王某预定婚纱拍摄套系后,又不想拍了,起诉影楼要求退款。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影楼退还3240元。

  2014年12月,沈阳男子王某在沈阳金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预订婚纱拍摄套系,并支付价款3600元。拍摄须知规定,顾客反悔须扣除全款30%违约金。

  后来,王某决定不在金夫人婚纱摄影拍摄,要求全额退款未果,将金夫人婚纱摄影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和金夫人婚纱摄影之间的婚纱拍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预估单上明确写明“顾客不拍退款须扣除全款30%违约金”,王某也已签字确认。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应按照违约金条款向金夫人婚纱摄影支付违约金。

  2017年,法院一审判金夫人婚纱摄影退还王某婚纱拍摄款2520元。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所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现王某因个人原因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要求退还已交纳的相关费用,金夫人婚纱摄影对此并不存在违约情形,因此应由王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王某提供的预估单(客户联)中约定为全款的30%,该预估单一直由王某持有,并依此向金夫人婚纱摄影多次要求延期拍摄。因此王某对于双方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明确知晓的,但该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高,法院根据王某的违约程度结合本案案情依法予以适当调整,确定由王某承担全款的10%违约金,即承担360元的违约金。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改判金夫人婚纱摄影退还剩余的婚纱拍摄款3240元。